2、煤炭部于各编制月度开始的30天以前,对各省、市、自治区煤炭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编制月度各矿务局(矿、地区)煤炭运输计划方案,进行审核,经确认符合规定和确定进行调整后,即作为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的依据方案,下达到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
3、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根据煤炭部确定的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依据方案,指导才组织所属矿务局(矿、地区)进行编制。如因特殊原因需变动时,必须经煤炭部同意。
4、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按铁路部门规定的时间,由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统一向铁路、交通部门提出。
5、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于每个编制月度开始的35天以前,必须将铁路、交通部门核定的上月煤炭运输计划以及有关情况报煤炭部。
第四章 月度煤炭铁路、水路联运补充运输计划的管理
第十五条 办理月度补充运输计划是指在煤矿(地区)向铁路、交通部门提出并经铁路、交通部门核定的当月煤炭运输计划的基础上,由于产、运、需情况变化或安排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时遗留的问题,必须对当月的煤炭运输计划做必要的调整补充。为了避免月度补充运输计划冲击原计划,原则上不办理或少量办理月度补充计划。
第十六条 月度补充运输计划分以下几种类型:
(1)恢复计划:指煤矿(地区)按年度煤炭订货合同和按“煤炭运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调整、变更编制的月度煤炭运输计划,铁路、交通部门核定时被核减和煤矿在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时漏提的部分。
(2)补欠计划:指在年度运输计划执行中,由于铁路欠运,煤矿欠供,铁路、交通、煤矿、用户事故等原因,按订货合同计划规定欠供、欠运的部分。
(3)变更计划:指在煤矿(地区)提出和铁路、交通部门核定月度煤炭运输计划一致的基础上,在执行中由于用户用量变化,运力变化,煤矿生产品种变化等,造成某些去向计划欠运,而其他去向可以增运,需要调整发运去向或在同一去向上需要调整到站和收货人等。
(4)提前计划:指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执行中,煤矿在订货合同内,征得有关用户和铁路、交通部门同意提前增供、增运的部分。
(5)计划外销售:指在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由于煤矿(地区)可以增销,或用户不履行合同,或接卸困难,造成铁路停装限装,使当月计划落空,在以后月度又无条件补供,其他用户又有需求、铁路和交通部门也能够承运,而增销或另行销售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