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增加第(八)项、第六条增加第(八)项关于J-1、J-2两个外国记者签证字头的规定。其中持J-1字签证字头的外国记者(含家属)入境后应按规定办理居留手续。持J-2字签证字头的外国记者申请签证延期,应出具接待部门同意其延期的公函(接待部门名单见1990年2月5日《外交部关于记者签证的规定》)。除公安部专门通知外,各口岸签证机关一律不发J-1、J-2字签证。
第四十条中增加对非法出境的处罚规定。这里的非法出境指外国人未经边防检查部门查验证件私自出境(不含边民根据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对非法居留的处罚规定,执行中一般情况下可按下列原则掌握:非法居留十日内的,可处警告:非法居留十一日以上的,从第十一日起,每日处50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非法居留超过二个月的,可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第一次违法或不了解法律规定而违法情节轻微的,可适当从轻处罚。对明知故犯或情节严重的,应从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中“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包括私自介绍外国人来华就业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对雇主的罚款,可按非法所雇外国人人数确定,一次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0元。
第四十五条中“责任者”的含义,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处罚时按人头处罚。
第四十七条增加了对“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进行处罚的规定和“没收非法所得”两项内容。这里的“签证”、“证件”的含义包括中国的和外国的签证、证件。情节严重的,根据
《补充规定》第
三条处理。
三、关于出入境管理部门执行两个实施细则裁决处罚的说明
执行裁决处罚时使用的法律文书,仍按照《公安部印发<关于出入境管理处罚和强制性管理措施执行程序的规定>的通知》(〔88〕公发8号)的规定执行。鉴于对外国人罚款提高了幅度,关于无力交纳罚款改处拘留的折抵办法,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即3000(含本数)元以上10000元以下改处拘留五至十日;1000(含本数)元以上3000元以下改处拘留三至五日。
四、关于边防检查部门在入出境检查中执行两个实施细则和
《补充规定》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