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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名录”类图书的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名录”类图书的管理规定
 (1995年8月17日 (95)新出图1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近几年来,一些单位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编辑出版“名录”类图书,致使该类图书呈泛滥趋势。不少单位或个人在编辑“名录”类图书时,无准确资料来源,随意拼凑,或相互传抄粗制滥造,造成内容的严重失实,损害了读者的利益,败坏了出版界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保证此类图的出版质量,现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名录”类图书系指: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为内容的出版物。
  二、“名录”类图书应由所收名录的的主管单位编辑,或由其主管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编辑,但书稿内容必须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方可交出版社出版。个人不得编辑“名录”类图书。
  三、出版社不得出版未经所收名录的主管单位授权编辑的“名录”类图书。
  四、“名录”类图书只能由国家批准的正式图书出版社出版。严格禁止买卖书号或以协作出版形式出版此类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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