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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1.基数利润的确定
  (1)以1994年末的各项存贷款、往来资金等余额为计算利息收支的基础数据。
  (2)利息收支按《中国农业银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分类管理办法确定的有关指标进行计算。具体项目包括利息收入(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支出)、投资收益等。
  (3)浮动贷款利息收入按各行可浮动贷款余额乘以20%的浮动幅度计算。
  (4)催收贷款除按各行上年末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其中一、二类地区为6%,三类地区为8%,四、五类地区为10%)可以不计算利息收入外,实际催收贷款超过确定比例的部分视同正常贷款计算利息收入。
  (5)业务管理费用按费用率指标确定办法计算。
  (6)营业税金及附加按计税收入和5.5%的综合税率计算。
  (7)其他营业收支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或参考上年执行情况计算。其中手续费中的储蓄代办费由总行按实际储蓄代办额和代办人员数核定。
  (8)营业外收支不予计算。
  以上述办法计算出的结果为基础,加上总行确定的按业务量平均计算的利润增长比例,并考虑资产负债结构调整等经营管理要求,确定各行1995年的基数利润。后两年的基数利润在保持1995年基数利润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全行利润增长的总体情况再行确定。
  2.调节利润的确定
  (1)各行现有的流动资本按3%的收益率计算增加利润。今后根据总行对现有流动资本在各行间的调拨情况按上述办法计算调整相关行的利润。
  (2)固定资本超过30%的规定比率的行,超比率的固定资产净值额,按同期人行存款利率计算增加利润。
  (3)新增贷款规模按1%的收益率,从当年起计算增加各年的利润。
  (4)新增人员按人均创利20,000元从下年起计算增加各年的利润,减少人员按人均20,000元从下年起计算减少各年的利润。
  (5)从1995年起新发生的总行认可的优惠贷款利差或挂帐停息部分,相应调减各年的利润。
  调节利润实行一次核定,各年末按实调整的办法。调整均以1994年年末数为计算基数。
  (二)固定资本率的确定。按分类管理办法分别确定各行的固定资本率或固定资产净值。对实行固定资本率考核的行,根据其效益好坏,考虑其现有固定资本率是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分别按逐年递增或递减比例的办法确定;对实行固定资产净值考核的行,根据其亏损多少,考虑其按现有的固定资本率折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大小,分别按不同的逐年递减额的办法确定。在建工程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实行比率管理的按率折算)10%部分参与指标考核。
  (三)费用率的确定。先按从紧控制的要求确定全行的费用总额,后用1994年末全行的存贷款业务量、人员各占60%、40%的比例计算出业务量、人员的平均费用,再按各行1994年末的业务量、人员计算出各行的费用基数。以此为基数,根据各行的盈利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为各行的费用,再计算确定其费用率。实行费用额度管理的行,以计算出的费用基数作为控制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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