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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如抵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储蓄所柜应按提前支取处理。对抵偿后的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开给新存单。

第七章 贷款的管理和统计

  第二十六条 储蓄小额抵押贷款归口储蓄部门进行管理。其发放计划,应纳入全行信贷收支计划。
  第二十七条 储蓄小额抵押贷款指标按总行信贷计划执行。各行在发放此项贷款时,要严格执行总行下达的计划,不得突破。
  第二十八条 各级储蓄部门应加强储蓄小额抵押贷款的管理,培训现有储蓄人员,建立相应的贷款业务台帐、专项旬报制度和内部考核制度,及时准确地向计划、信贷、统计、稽审等部门报送报表和有关情况。并定期对储蓄所柜发放、回收储蓄小额抵押贷款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储蓄小额抵押贷款的合同、台帐和会计核算资料,应指定专人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抵押存单,在存期内应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如需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时,按《储蓄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单用于抵押后,停止取息。
  第三十一条 若借款人不慎将已抵押存单保管收据丢失,可向原办理储蓄小额抵押贷款的储蓄所柜申请挂失,其处理手续可比照储蓄存单挂失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受理储蓄小额抵押贷款,应妥善保管借款人抵押的储蓄存单。如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损坏,由储蓄所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必须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时,储蓄所柜有权于贷款到期时处理抵押存单,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式: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小额抵押贷款申请表

                              编号:
┌─────┬─────┬────┬──────┬────┬─────┐
│ 借款人 │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
├─────┼─────┼────┼──────┼────┼─────┤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
├─────┴─────┴────┴──────┴────┴─────┤
│    存 入 建 设 银 行 定 期 储 蓄 存 款 情 况   │
├────────┬─────────────────────────┤
│存款储蓄机构名称│                         │
├────────┴──────┬─────────┬────────┤
│     存款种类      │存款期限(年、月)│存款金额(元) │
├───────────────┼─────────┼────────┤
│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自  年 月 日 │        │
│储蓄、大额存单、外币储蓄   │至  年 月 日 │        │
├───────────────┴─────────┴────────┤
│       申 请 储 蓄 小 额 抵 押 贷 款        │
├─────────┬───────┬───────┬────────┤
│贷款期限(年、月)│       │贷款金额(元)│        │
├─────────┴───────┴───────┴────────┤
│储蓄机构审查意见:                         │
│                                  │
│                       年  月  日    │
├──────────────────────────────────┤
│管辖行储蓄部门审核意见:                      │
│                                  │
│                       年  月  日    │
├──────────────────────────────────┤
│行长审批意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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