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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工作的通知

  1.本次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除符合《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2)持续健康发展,最近2年连续盈利;(3)守法经营,近2年以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2.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对申报企业进行严格初审,筛选出具有发展特色和发展前景的候选企业,并认真填写《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同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材料;(2)企业在行业内地位及内容创新、技术创新能力;(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3.各地要从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严格控制申报数量,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3家,条件不成熟的可以不参加此次申报。
  三、本次申报有关材料寄送要求
  请各地将园区、基地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一式3份),一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寄至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同时提供相应电子版(发至c59881783@126.com)。为确保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本次申报仅限于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其他递送方式将不予接收。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邮政编码:100020
  联 系 人: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政策规划处 邵二郎 李鸿伟
  联系电话:010-59881783、59881784
  传 真:010-59881785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开展工作,及时报送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2.第五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候选园区名称

 

主要产业方向

□演艺业     □娱乐业     □动漫业

□游戏业     □文化旅游业   □艺术品业

□工艺美术业   □文化会展业   □创意设计业

□网络文化业   □数字文化服务业 □其他

管理机构名称

 

负责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手  机:

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手  机:

传  真:

通讯地址/邮编

 

上级单位名称

 

 

 

 

候选

园区

基本

情况

介绍

 

 

 

 

 

候选

园区

基本

情况

介绍

 

(园区发展情况、近2年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当地文化产业发展的示范作用、获得过的荣誉和受到的处分,限1000字以内)

 

 

文化厅

(局)

初审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示范

园区

评审

办公

室意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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