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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和实施意见

  3-1严格执行对罪犯的收监制度。要求法律文书完备,记载准确。凡不符合法定收监条件的,应依法拒绝收监;凡符合法定收监条件的,应依法收监,不得拒收。
  3-2严格执行对罪犯的减刑、假释、监外执行、释放或加刑等刑罚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程序严密,监督机制健全。
  3-3健全并严格执行接见、通信、门卫、查监、巡逻、禁闭、警械、戒具使用以及其它各项管理制度,审批程序严格,记载详尽、准确,坚持经常化和规范化。
  3-4建立科学的罪犯档案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资料详细,记载准确,查询方便。
  3-5实行对罪犯的分类关押、分别管理制度,分押纯度在百分之八十以上。
  3-6严格执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确保干警直接掌握对罪犯的考核奖惩。
  3-7依法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尊重罪犯人格,不打骂、体罚、侮辱罪犯,保障罪犯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
  3-8监狱管理质量综合指标达到:
  ①狱内年发案率低于千分之一,狱内又犯罪率低于千分之一点五;
  ②罪犯年违纪率在百分之三以下;
  ③罪犯年脱逃率,重刑犯监狱控制在千分之零点五以下,一般监狱控制在千分之一以下;
  ④罪犯年非正常死亡率,重刑犯监狱在千分之一以下,一般监狱在千分之零点六以下。
  4.建立较完善的生活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生活卫生设施,保证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卫生医疗条件。
  4-1按照实物量标准,保证罪犯吃饱,有足够维持健康和体力的饮食;按标准按时发放被服。
  4-2罪犯人均建筑设施使用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每间监舍居住不超过二十人;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有必要的防暑防寒设务;伙房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齐全;设浴室等生活卫生设施。
  4-3保障罪犯的饮食、饮水卫生和生活卫生。对罪犯定期理发、洗澡、检查身体。
  4-4按照实际需要设置医疗机构,监狱医院达到一级以上医院的标准(20张以上床位)。不发生传染病的流行,传染病发病率不超过百分之一;对有病的罪犯及时予治疗。
  5.对罪犯采用科学的教育改造手段,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和氛围。
  5-1健全教育改造机构,落实教育改造管理制度,教育改造经费。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必要的教育改造设备、电化教育设施和图书、阅览、活动室及运动场等文化、体育活动设施。
  5-2建立一支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教师队伍。政治教师(全部由警察担任)应按在押罪犯数的百分之一配备,其中专职政治教师应在三名以上。文化、技术教师应占在押罪犯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少年管教所教员应全部由警察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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