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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

  (一)掌握企业底数和基本情况。根据企业规模、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危险因素等条件,掌握企业底数和基本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建立“按类分级、依级监管”的模式。

  (二)制定隐患排查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实际,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标准为基础,细化隐患排查标准,明确各类企业每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使企业知道“做什么、怎么做”,使监管部门知道“管什么、怎么管”,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包括企业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系统等内容,形成既有侧重又统一衔接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记录和管理。利用该系统,企业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报隐患数据、日常执法检查数据和监管措施执行到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有效监管。

  (四)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理顺和细化有关部门和属地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管什么、谁来管”。一是要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综合安全监管职责。二是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指导、管理职责。三是要明确消防、质监等专项监管部门及时处理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安全隐患的监管职责。

  (五)明确监管监察方式。在分类分级的基础上,对企业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监察,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突出工作过程和结果量化,将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日常执法检查等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的过程管理指标,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终考核,提高安全监管的约束力和公信力。

  三、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周密安排,科学实施。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安委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调动各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方面的积极性,全面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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