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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罚没收入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第九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要建立严格的收据管理和使用制度,收据金额和罚没财物额必须相符。收据存根一律归入公安局(处)治安业务档案,列入长期保存,以利检查监督。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交通部公安局和各交通港航公安机关都要设立“罚没收入管理领导小组”,财务部门负责收据和财务管理;治安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的罚没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缴交通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罚没收入每半年上缴一次,分别于1月31日、7月31日结清。
  第十二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的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各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交通部公安局报送当年的罚没收入决算;交通部公安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交通部财会司和驻部审计局报送上年的决算。
  第十三条 交通部公安局编报的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罚没收入管理年预、决算,经交通部财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拨给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办案补助费。
  第十四条 办案补助费是国家给予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的特殊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罚没收入管理制度,严格各项收缴、上缴、审批、支出、决算制度。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的办案补助费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科目管理,各种费用必须在科目内支出。
  第十七条 预算科目
  一、装备经费
  (一)技术器材装备费;
  (二)武器警械装备费;
  (三)通讯器材装备费;
  (四)交通工具装备费;
  (五)训练器材装备费。
  二、办案费
  (一)侦察破案费;
  (二)特情耳目费;
  (三)派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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