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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罚没收入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变更港航公安治安罚没款管理方式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28日)停止执行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罚没收入暂行管理办法
 (1995年3月21日交通部交公安发
 [1995]227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罚没收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通知》及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统一使用违反治安管理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中处以的罚款和依法查处案件所没收的财物。
  第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港航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 国家审计署驻交通部审计局和交通部财会司负责审计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收据的印制与管理

  第五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使用的罚款收据和没收财物收据是:
  (一)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
  (二)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
  (三)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
  (四)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清单(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同时使用,否则无效)。
  第六条 第五条所列收据,由交通部按照公安部、财政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下发。
  第七条 收据一律套印“交通部财务司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使用时加盖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单位公章。
  第八条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每年12月作出罚没收入管理预、决算后,到交通部公安局领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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