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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

  5.定期核查工程进度与计划执行情况。
  6.对隐蔽工程和分项、分部工程及时进行验收。
  7.核实已完工程的合同工程量清单并签发相应的付款通知书。
  8.审查工程变更及其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9.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协助审查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其补救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10.对施工承包单位因国家政策性调价或不可预见因素变化而提出的合同期内工程费用变化清单,及时进行核算,报请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付款通知书。
  11.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延长或费用索赔报告进行核查,报请建设单位同意后,签署意见和付款通知书。
  12.对于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失进行测算后,报请建设单位提出反索赔。
  13.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端。
  第二十二条 交工验收及保修期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职责:
  1.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交工申请报告,并及时向建设单位转报。
  2.核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提交相应的工程监理报告。
  4.参加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5.协助建设单位编写竣工决算。
  6.审核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对工程维护及缺陷处理的方案,核查其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权力
  监理机构在监理合同确定的范围内,对受监工程有独立进行监理的权力。主要有:
  1.有权查阅受监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及批文。
  2.有权参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召开的有关受监工程的各种业务会议。
  3.有权制止各种质量与性能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进场。
  4.有权决定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准其下道工序施工;有权禁止对质量不合格的或未经检验的隐蔽工程进行复盖,对已复盖的不予验收。
  5.对质量不合格工程和未进行验收的隐蔽工程有权拒绝计量和签署付款通知书。没有监理机构签发的付款通知书,不予拨付工程款。
  6.当工程进度滞后于计划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或提请建设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排除影响施工进度的各种因素,以确保合同工期的兑现。
  7.对履约能力差的施工单位,有权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队伍,有权建议建设单位中止合同,更换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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