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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共7章25条40款。” 修订为“1、……共7章27条40款。”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产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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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表4的必备检测设备栏和技术要求栏中50mL滴定管精度修订为:0.1mL”,5mL微量滴定管精度修订为:0.02mL”
完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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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6)(工业硝酸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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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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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修订为:检验机构应当自完成抽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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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的表3中稀硝酸序号8的生产设备修订为:8.漂白设备,增加:11.尾气净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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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7)(染料中间体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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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染料中间体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 淘汰类: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3.7.1.2 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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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8)(硫酸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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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硫酸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1)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边远地区除外);(2)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3.7.1.2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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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0)(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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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规定,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列入限制类的项目为:(1)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 、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2)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限制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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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1)(有机产品(I类)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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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表1的备注修订为:1 标注“*”的产品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的产品涉及产品政策;标注“☆”产品可进行现场检验。 --3.7.1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1)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装备;(2)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3)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及装置)(2012年) ;(4)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及装置(2015年)。
3.7.1.2限制类:(1)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 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原料用的除外)(2)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羰基合成法及齐格勒法生产的甲醇脂肪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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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3.7.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工业甲醛溶液、工业冰乙酸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增加:8.10 工业甲醛溶液、工业冰乙酸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