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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被评审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卫生行政部门。
  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评审周期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医院的管理、专科技术水平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分值应当不低于下次周期性评审总分的30%。
  不定期重点评价的具体内容与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七条 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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