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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 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2.4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2.5 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用于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2.6 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

  2.7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2.8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2.9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2.10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2.11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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