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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对于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产品,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产品质量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等)适用条款予以查处;
  (二)对于获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出口,要与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相衔接,做好监管协调,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蒙混出境;
  (三)凡在进出境检验检疫过程中查获的假冒伪劣获得保护产品案件,应及时上报总局科技司。
  五、要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基础工作和规范化建设,培养建立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保护监管的专家队伍,制定地理标志保护监管业务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做好地理标志产品资源的调查和获得保护产品各类原始资料的归档,掌握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和技术能力变化,公布符合要求的指定检测机构联系资料,并将检测机构名单报总局科技司。
  六、要继续组织好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宣贯,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能力建设,从机制、人力、管理、技术、信息、培训等方面统筹规划,合理调整,提升保护监管能力。
  七、要继续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宣传,注重获得保护产品的人文内涵和特色质量的采集和展现,多渠道多样化地面向社会、媒体、消费者开展获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展示交流,积极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概念的普及,促进社会广泛的自觉保护意识。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科技司。
  附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检测机构信息表

  附件: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检测机构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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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省份│省级质检部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检测机构名称│  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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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省份│省级质检部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检测机构名称│  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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