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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项目年度内使用的自筹资金,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或购买各项基金、税收和债券,并由经办行开具证明后,投资公司才能向国家计委申请下达自筹规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实施,如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程内容、建设进度有变动和由于工程内容增加,使总投资超过原概算10%以上,应先与投资公司协商一致,并相应修订合同(协议书)。如未经同意,自行修改,投资公司将收回投资或通知建行停止贷款,并按建设单位已支出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数的10%收取违约金。
  第九条 项目总投资由于原材料、设备涨价,工程费用增加而超过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投资额,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初审后,投资公司视当时自筹投资规模情况,确定能否增加建设单位自筹投资规模,如无自筹规模,由地方解决。但基本建设基金投资一般不予增加。
  第十条 根据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关于统计范围和统计内容的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定期按时将有关统计报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委托管理单位,汇总后报到投资公司。

第三章 项目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包括建设条件、征地、工程设计、施工组织的落实、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进度检查等。由投资公司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扩初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主管厅(局)主持审批。各项目的扩初设计批复文件(不包括设计文件)及概算修正表,要送投资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季向投资公司的委托单位报送工程简报表(格式见附表),以便委托单位汇总后报投资公司,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主管厅(局)。如不按时报送工程进度简报则视为情况不明,暂缓下达建设单位当年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按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投资相应拨付的“三材”数量,由投资公司按建设单位年度基本建设基金投资计划及国家规定的当年万元定额组织分配。
  第十五条 关于引进设备减征关税问题,凡办理了“统一归口,联合对外”手续的进口设备,可按国家计委、海关总署,财政部计轻(1987)670号文精神,减征进口设备关税,产品税(增殖税)。每年按五月、十一月分两次(在设备到口岸前半年)报投资公司,由投资公司统一办理。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能自行办理减征手续的,可不报送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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