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制订行业标准,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煤炭工业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凡经过煤炭工业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鉴定、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项目应当纳入行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制订行业标准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纳入行业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
第二十二条 制订行业标准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凡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并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当纳入标准。
第二十三条 制订行业标准,其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炼,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第二十四条 制订行业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对需要与现行标准协调的,应遵守现行标准的规定。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与行业标准不一致时,必须经煤炭工业部审批,方可另行规定。凡属于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不得在工程建设标准中加以规定。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五条 制订行业标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对行业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认真讨论、充分研究、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调,恰如其分地做出结论。
第二十六条 制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七条 准备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进行编制行业标准的筹备工作,落实行业标准参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草拟制订行业标准的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包括行业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制组成员分工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