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煤炭工业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需要控制的其它煤炭工业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标准。
强制性行业标准以外的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 行业标准编制计划应纳入煤炭工业发展计划。
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负责煤炭工业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和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行业标准的管理办法:
(二)制定行业标准规划和计划;
(三)承担制订、修订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四)组织参与有关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行业标准编制的计划
第七条 行业标准编制的计划分为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规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行业标准的依据。
第八条 编制行业标准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和行业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和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标准体系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与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九条 五年规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行业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单位、参编单位、起止年限等。
第十条 五年规划的行业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行业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行业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一条 列入五年规划的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行业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