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增加:指企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被独立于自己的企业占用而归属关系不明,经产权界定明确属于本企业新入帐形成的增加资产数(包括经界定后应分配的投资收益)。
3.界定后收回和继续使用数:指企业、单位经产权界定后实际收回和仍继续被独立于自己的企业、单位使用的资产数和列入待界定的资产数。
(1)界定后收回资产数:指产权界定明确产权关系后,企业实际收回的被独立于自己的企业、单位占用的各项实物资产、投资收益或退出投资回收的的资产数。
(2)界定后被使用资产数:指经过产权界定,并以契约方式明确了产权归属,继续被独立于自己的企业占用的资产数,具体按投资(或参股)、出借、出租、联营、其他等五种形式分别填列。
(3)待界定资产数:指在进行产权界定工作中,因情况复杂,无确切界定根据,产权归属暂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资产数。
(四)本规定所附《资产产权界定申报表》适用于参加1995年清产核资境内各类企业、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签署意见后,报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同时附下一级单位《资产产权界定申报表》。
(五)本规定所附《申报产权界定分项明细表》适用于需汇总上报审核确认的中央企业。
六、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产权界定工作的组织进行情况和列入界定范围的资产情况。
(二)界定增加或减少的资产情况,界定后收回资产情况,界定后被继续占用资产情况。
(三)产权界定工作尚存在的问题,列入“待界定资产”情况及政策性建议。
上报产权界定工作报告时,应将产权界定有关双方签定的投资(或出借、出租、联营等)协议文本和项目明细表作为附件。
七、资产产权界定结果的报送时间
(一)企业、单位于8月31日以前将《资产产权界定申报表》和工作报告及其附件按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一式两份分别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于9月30日以前将所辖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申报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三)中央各主管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应于9月30日以前将所属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申报情况审核汇总后一式两份分别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