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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专门从事海洋环境预报服务工作的机构以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在编的专职配套技术骨干和工作人员,有二名以上专门从事海洋环境预报服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五名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四)具有开展全海域及邻近洋区海洋环境预报服务所必需的海洋环境实时资料和接收处理资料的仪器设备并具有相应的计算、通讯设备和其他必备设备;
  (五)具备较先进的海洋环境预报技术。
  第八条 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专门从事海洋环境预报服务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及在编的专职业务配套技术骨干和工作人员;
  (三)有一名以上专门从事海洋环境预报服务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三名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具有开展所在区域海洋环境预报服务所必须的海洋环境实时资料和接收处理资料的仪器设备,并具有相应计算、通讯设备和其它必备设备;
  (五)具备在相应海域的预报技术。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领甲级《资格证书》的程序
  (一)申领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需向所在海区的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海洋局领取《资格证书》申请登记表三份。
  (二)按规定填写后,由海区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核审后,报国家海洋局审定。对于审定合格的单位,由国家海洋局颁发甲级《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领乙级《资格证书》的程序
  (一)申领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需向所在海区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资格证书》申请登记表三份;
  (二)按规定填写后,报海区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对于审定合格的单位,由海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乙级《资格证书》。并将审定、审批全套文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一条 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逐步具备甲级《资格证书》单位条件的,可按第九条的规定办法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二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资格证书》申请登记表之日起,乙级《资格证书》两个月内、甲级《资格证书》三个月内组织审定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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