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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收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有关进出口商会应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招标收入的收返、清算、汇总、上报等工作。
  (一)在外经贸部指定的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开设收取招标收入的专门帐户,报经招标委员会核准后公布。
  (二)负责招标收入收返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
  (三)按招标商品分类设帐,分别核算每个商品招标收入的收返情况。
  (四)每季度终后15日内,按要求表格(见附表一),将本季度的招标收入的收返情况报外经贸部,同时将所收取的招标收入上缴外经贸部。年终后30天内将上年度招标收入的收返情况进行清算并将结果上报外经贸部,同时将清算后应上缴的招标收入全部上缴。
  (五)招标配额发生转让、受让情况时,按《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收取转让配额手续费和受让配额金。
  第七条 招标委员会负责提出应返还招标收入的方案,报外经贸部批准后,由有关进出口商会具体办理还款手续。
  第八条 各有关进出口商会在中标企业交款后,为交款的中标企业开具收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并加盖商会招标委员会财务专用章。
  第九条 中标企业在有效期内交回中标配额,有关进出口商会按《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招标委员会核准后,定期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条 有关进出口商会在招标收入收取工作中的实际开支问题,由外经贸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而擅自将收取的招标收入挪为它用、截留、拖欠、坐支的单位,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罚款直至追究当事人责任等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纺织品被动配额部分类别有偿招标和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而收取的配额有偿使用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款范畴,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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