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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

  (一)从事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干警集执法、教育改造、组织生产等多种任务于一身,责任重大。在新形势下,尤其要重视和搞好这支干警队伍的建设。监狱、劳动教养所及其领导机关必须坚持从严治警,做到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广大干警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秉公执法,严守职业纪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对有违法乱纪行为,特别是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和任意体罚、虐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务必及时严肃查处。
  (二)要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具有法律、教育、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并符合其他任职条 件的干部,担任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局长及其他重要职务。今后凡是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必需经过专业院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配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正职领导干部,要事先征求司法部的意见。
  (三)要严格执行人民警察的录用、任免、考核、培训、交流、授衔、晋升、奖惩、辞退、退休等制度。为了提高监狱、劳动教养所干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高层次的管理人才,要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设施,对确需建设司法警官学院的,可根据财力情况,积极创造条 件,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筹建。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领导,认真办好当地的监狱、劳动教养警官学校。监狱、劳动教养所干警必须受过专业培训,新增干警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为了保证队伍素质,今后新增干警的主要来源应是高等、中专院校和警官院校的毕业生。对不适宜从事监狱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的,要坚决辞退或调离。
  (四)监狱、劳动教养所的干警编制,应根据其收押、收容的容量确定,有关适当增加干警编制和制定编制管理办法问题,由司法部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
  (五)对在地处偏远、条 件恶劣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所工作的干警,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优惠待遇。为了调动监狱、劳动教养所干警组织生产的积极性,允许实行干警生产管理津贴。具体办法由司法部与人事部、财政部研究。
  五、切实加强对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
  (一)对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强化专政职能,做好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地政府要把监狱和劳动教养所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解决监狱和劳动教养所的经济严重困难问题,相应改革和完善有关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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