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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的通知

  14.应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
  15.实际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
  16.应职业健康培训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对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和定期职业健康培训的从业人员数。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17.实际职业健康培训人数:指报告期内应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从业人员中,实际接受岗前和定期职业健康培训的从业人员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多次参加定期职业健康培训的,按照1人统计。
  18.应职业健康体检人数:指按照职业健康监护规范的要求,在报告期内煤矿接触职业危害(指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从业人员中应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人数。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表2执行。

接触有害物质

体检对象

检查周期

煤尘(以煤尘为主)

在岗人员

2年1次

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每年1次

岩尘(以岩尘为主)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

噪声

在岗人员

高温

在岗人员

化学毒物

在岗人员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表2 职业健康体检周期
  19.实际职业健康体检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指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作业人员在取得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机构实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人数(包括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不包括普通健康体检。
  20.职业危害因素:目前统计煤矿煤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的粉尘)、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的粉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5种职业危害因素的有关情况,其他职业危害因素暂不统计。
  (1)总尘,是总粉尘的简称,指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其测定方法见《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1)。
  (2)呼尘,是呼吸性粉尘的简称,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µ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µ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
  其测定方法见《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2)。
  (3)噪声,是指生产性噪声,即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又分为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和脉冲噪声。其测量方法见《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
  (4)高温作业,指在生产过程中工作地点的平均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等于或者大于25℃的作业。WBGT指数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符合的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
  其测定方法见《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
  (5)化学毒物,是指一定条件下较低剂量能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的化学物质。煤矿作业场所常见化学毒物有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碳和氮氧化合物等。
  其测定方法见《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碳化合物》(GBZ/T 160.28)、《工作场所空气中硫化物的测定方法》(GBZ/T 160.33)、《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氮化合物》(GBZ/T 160.29)等。
  21.应测点数:指具有国家认可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192)、《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等法规标准规定的确定采样点的原则,进行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时所确定的煤矿作业场所应该采样的作业点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选用个体采样方法进行检测的,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等要求确定的应采样对象的个数为应测点数,同定点采样确定的应测点数合并统计。
  22.实测点数:指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确定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周期的规定,报告期内具有国家认可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作业点数的总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选用个体采样方法进行检测的,所选定的采样对象的个数为实测点的个数,同定点采样的实测点数合并统计;对于同时测定了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1个粉尘(包括煤尘和矽尘)实测点,应按1个实测点数统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对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检测周期规定如下:
  (1)总粉尘: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每1个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4)噪声:每年至少测定1次。
  (5)高温: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6)化学毒物: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23.达标点数:指报告期内具有国家认可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点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满足国家规定限值要求的作业点数总和。
  对于同时测定了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1个粉尘(包括煤尘和矽尘)实测点,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检测结果均满足国家标准要求,才可以确定为达标,且应按1个达标点数统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对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浓度或强度标准规定如下:
  (1)总尘:《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作业场所总粉尘浓度限值见表3。
  表3 作业场所空气中总粉尘浓度标准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最高允许浓度/(mg/m3

<10

10

10~<50

2

50~<80

2

≥80

2


  (2)呼尘:《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限值见表4。
  表4 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粉尘浓度标准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5

5.0

岩尘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水泥尘

<10

1.5


  (3)噪声: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4)高温: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5)化学毒物:《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见表5。

  表5 作业场所空气中化学毒物浓度限值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0.5

硫化氢(H2S)

0.00066



  统计表式:《煤矿职业健康统计表》(MKZJB1-4表)
  表MKZJB1     年度煤矿职业健康统计表(按地区)

  表  号:统计分析表 MKZJB1
  填报单位(盖章)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地区

企业数量

︵个

申报职业危害企业数(个)

职业危害申报率(%)

应职业危害预评价项目数(个)

实际职业危害预评价项目数(个)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率(%)

应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个)

实际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个)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率(%)

从业人数︵人

接触职业危害人数

(人)

接害率

(%)

合同告知职业危害人数

(人)

职业危害告知率

(%)

职业危害作业岗位数(个)

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个)

警示标识设置率

(%)

合计

粉尘

噪声

高温

化学毒物

合计

粉尘

噪声

化学毒物

小计

煤尘

矽尘

小计

矽尘

地区1

        

 

地区2 

        

 

地区3 

        

 

……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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