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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对《关于规范外派海员办证、出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失效]

  (一)外派海员持海员证乘坐服务船舶出境(即在国内港口登船),应持有效海员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公安部边防局共同授权单位出具的《海员出境证明》。
  (二)外派海员持护照出境到境外港口登服务船舶,按一般旅客办理出境手续。如前往登船国家(地区)只办理过境签证或入境担保函,则必须同时出示海员证和外派单位介绍信。
  (三)外派海员持海员证出境到境外港口登服务船舶,如前往或途经国家(地区)需办理入境、过境签证,应事先办妥;如前往国家(地区)对我海员免办签证或只办理过境签证,则必须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和公安部边防局共同授权单位出具的《海员出境证明》。
  外派海员出境到境外港口登服务船舶,凡途经香港的,均须持有相应的出境证明。
  三、我国海运企业所属的不少船舶悬挂方便旗经营,在这种船上工作的船员办理出境手续按本补充通知第二条各款执行。
  四、具有外派海员经营权的公司可以经营外派渔工。具有外派渔工经营权的公司(见附件)只允许经营外派渔工,不能经营除派往渔船或渔业辅助船之外的其他船舶的外派海员业务。
  外派渔工办理出境证件和出境手续,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五、《通知》及本补充通知适用于《通知》下发后由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外派海员或外派渔工经营权的公司。
  附件:具有外派渔工经营权的公司名单

附件         具有外派渔工经营权的公司名单

  1.鞍山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总公司
  3.福建省华洋水产集团公司
  4.河南省劳务合作公司
  5.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
  6.吉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7.吉林省对外招商建设总公司
  8.吉林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9.日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0.温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1.上海水产总公司
  12.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
  13.厦门经济特区贸易有限公司
  14.厦门经济特区国际贸易信托公司
  15.厦门经济特区友利贸易有限公司
  16.延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7.延边海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8.营口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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