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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制度使用的各种标志。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使用标志为自愿申请,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使用标志为强制申请。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统一制订、发布标志样式,统一管理标志的印制、颁发、使用工作。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标志的颁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标志的分类和样式

  第四条 标志分为认证标志和商检标志。认证标志分为质量认证标志、安全认证标志和卫生认证标志。标志样式见附件1。
  商检标志和出口商品使用的认证标志注明有商检机构代码。
  第五条 标志的颜色分:绿色为商检标志,红色为质量认证标志,黄色为安全认证标志,蓝色为卫生认证标志,标志的底色为白色。标志的材质为纸制,有耐热要求时为铝箔。
  第六条 标志的规格分为5号。各种规格的外圆直径尺寸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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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志规格   │ 1号 │ 2号 │ 3号 │ 4号 │ 5号 │
├─────────┼────┼────┼────┼────┼────┤
│  直径φ(mm) │ 60 │ 45 │ 30 │ 20 │ 10 │
└─────────┴────┴────┴────┴────┴────┘
</font>

第三章 标志的申请

  第七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出口商品加工生产的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进口商品的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自愿或根据商检有关法规规定,向国家商检局或商检机构以及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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