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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临时型式批准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证书》(格式见附件6<略>);属展览会留购的,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证书)。
  临时型式批准证书应当注明批准的数量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 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必须经计量考核合格并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样机保密。
  参加定型鉴定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与其承担项目相同产品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
  第二十四条 进口计量器具经型式批准后,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予以公布。
  对于不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和技术落后的进口计量器具,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原批准的型式。

第三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请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所列计量器具的,应当到进口所在地区、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提供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证明;申请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所列计量器具的,还应当提供经型式批准的证明。
  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证明和经型式批准的证明,可以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后出具。
  第二十六条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对没有符合法定计量单位或者型式批准证明的,不予批准进口。
  海关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符合法定计量单位或者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外贸经营单位不得办理订货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需要,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必须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但是不得在国内销售和转让。
  第二十九条 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的,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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