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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7月27日 财税字[199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
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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