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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3、既供拨打去话,又接受来话,还负责传呼受话人。
  (二)投币式公用电话:采用投币电话机,无人看守,用户投足币值才能拨通电话,专供拨打去话,不接受来话。
  (三)卡式(包括磁卡和IC卡)公用电话:采用磁卡电话机或IC卡电话机,用户插进磁卡或IC卡才能拨通电话(免费特种业务除外),自动计费和收费。
  第七条 公用电话业务范围:
  公用电话可根据当地需要,办理下列业务的全部或一部分:
  (一)市内或本地网通话:供发话人与市内或本地网内任何电话用户通话;
  (二)来话传呼:在核定范围内传呼受话人、简单来话代传或接收寻呼等回话;
  (三)兼办国内、国际长途电话,传真等。

第三章 公用电话设置和服务时间

  第八条 公用电话的设置:
  (一)邮电营业场所都应设置公用电话;
  (二)机场、车站、码头、公路沿线、农村乡镇、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旅游点及娱乐场所等处,应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用电话;
  (三)大中城市的繁华街道每隔100米设置不少于一部公用电话。其他城市、乡镇及一般道路根据需要设置;
  (四)地市级以上城市应创造条件,做到每个居民区内至少设置一个可传呼的公用电话站;
  (五)每一城市应根据需要,设置夜间应急公用电话。
  第九条 机场、火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公用电话的位置,由各局公用电话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商量选定。城市公共道路上设置公用电话,需占用道路、土地或在房屋、桥梁、隧道等建筑物上附挂公用电话线路时,应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作为社会公益基础设施允许无偿占用或附挂。
  第十条 公用电话的服务时间:
  (一)设置在邮电局(所)、商店、宾馆等处的公用电话,服务时间与设置单位的营业或开放时间相同;
  (二)设置在公共场所、街道和居委会等地,由单位或个人代办的公用电话,每天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二小时;
  (三)设置在公共场所、道路上的投币、卡式公用电话二十四小时昼夜服务;
  (四)夜间应急公用电话从当日二十一点至次日八点连续服务。

第四章 公用电话的收费和结算

  第十一条 安装代办公用电话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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