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失效]

  第六条 出口食品厂、库必须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能够保证其产品卫生质量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出口食品厂、库的生产、检验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明确其职责。
  (二)生产、检验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企业的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生产岗位。
  (四)生产、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带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必须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离开车间时必须换下工作服、帽、鞋。
  第八条 出口食品厂、库的环境卫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口食品厂、库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二)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应当绿化。
  (三)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并保持清洁。
  (四)生产中产生和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厂区应当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
  (六)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当隔离。
  第九条 食品生产车间的卫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间面积与生产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车间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装有防鼠、防蝇、防虫设施。
  (二)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应当具有弧度。
  (三)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必须与墙面成约45度夹角;车间门窗应当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
  (四)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当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应当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