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失效]

  特殊情况下,按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对经审查通过的剧本或故事梗概不得进行实质性的改动。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定、民族尊严和民族团结;
  (三)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四)宣扬迷信;
  (五)宣扬色情、性裸露、暴力及详述犯罪手段;
  (六)可能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其他应禁止的内容和情节。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批完毕。
  对于符合本规定各项条件的,审批机关应批准拍摄并发放《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许可证》。
  第十五条 禁止未经批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
  第十六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让《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许可证》。
  第十七条 非经合作各方同意,不得制作不同的电视剧(录像片)版本。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在境内发行及电视台播放,应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止制作、出版、发行或播放;
  (三)停止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资格;
  (四)取消中方电视剧制作资格。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与香港、澳门地区的法人与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参照本规定执行。
  与台湾地区的法人及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仍按广发外字[1994]89号文件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