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干到两省之外的勘测规划费、科研费、滑坡处理监测费、基本预备费、中央统筹部分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授权或批准的使用方案,由三峡工程移民局统筹安排使用。
包干到两省的移民职业培训等,已计入项目投资中的勘测设计费、监理费,川、鄂两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补偿投资概算和使用范围计列,不能突破计划比例和扩大使用范围。
包干到川、鄂两省的基本预备费,由川、鄂两省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生的,设计阶段难以预料的项目。动用时,必须报三峡工程移民局审定。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银行暂存款利息,视为自筹移民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安排,用于移民项目。
第十五条 移民经费按计划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截留和拆借;不得用于与移民无直接关系的其它项目,更不允许把移民经费用于经商或其他投机性活动,不准用移民经费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各种摊派、赞助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移民工程项目,按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凡已纳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中的项目,视为已立项。直接搞可行性论证,完成可研后进入设计和评估。设计文件批准后可纳入年度计划安排。凡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视为开工报告已批准,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所需的移民经费,可在年度计划中合理安排,但要计入该项目移民概算总投资中。
第十七条 移民工程项目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审批。属中央统筹移民经费安排的移民项目,由三峡工程移民局审批;属切块给川、鄂两省的移民经费安排的移民项目,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切块给川、鄂两省安排的移民工程项目,全部是移民经费安排的,由移民管理机构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既有移民经费,又有其它经费和安置移民使用部分移民经费的经济发展项目,由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共同审批。
淹没企业重组合并搬迁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必须与合并搬迁的各企业先签订合同,明确产权、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移民补偿经费额度和企业职工的安置措施等事宜,并且确实能达到搬迁销号的,方可审批。
第十八条 对工程项目实行承包管理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与相应的项目法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项目建设过程中,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经费使用和移民安置情况,保证项目按承包合同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