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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
 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外经贸政发第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商会,各总公司,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工贸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出国(境)招商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33号)的精神,我部制订了《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凡以前颁布的有关出国举办招商引资活动和经贸展览会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管理办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赴国(境)外举行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强管理有关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对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强管理,提高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实际效益,克服不重实效、重复举办、铺张浪费和秩序混乱等现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商活动包括在国(境)外举办的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的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会、项目发布会、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会、研讨会等以吸收外商投资为目的的有一定规模的经贸活动。本办法所指的办展活动包括在国(境)外举办经济建设成就展览会、商品或技术贸易展览会和展销会、友好省市的经贸展览会、以推销我国商品为目的的经贸洽谈会和参加国际博览会、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会等一切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为目的的有一定规模的活动。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宏观管理和归口审批全国赴国(境)外举办的招商和办展活动。

第二章 主办和承办单位

  第五条 外经贸部及其授权的单位主办全国性的赴国(境)外的招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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