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实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棉油收购工作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负责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收购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要各负其责,保证本部门应筹措的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切实防止被挤占挪用。银行要根据收购部门的粮棉油库存和收购数量负责安排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负责拨补中央储备粮补贴;地方财政负责拨补地方储备粮补贴、粮食政策性补贴及定购粮价外补贴;收购部门负责调销回笼款及保证企业其他收购资金的到位。地方补贴款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要由该地区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和银行的收购资金不到位或被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由该部门或银行的领导负责。由此而造成收购打“白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清理收回被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对1991年粮食年度末的粮食财务挂帐,国务院已明确规定,政策性挂帐由地方财政分5年消化解决,经营性挂帐由企业消化解决,各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分年消化的计划。根据《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62号),对1991年粮食年度末的粮食政策性挂帐实行停息必须坚持3个条件:一是当年不挂新帐;二是在5年内按规定比例消化老挂帐;三是粮食企业政策性业务要与经营性业务分开。达不到上述3个条件者,不予停息。对1992年以来新增的粮食财务挂帐,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在3年内消化解决。从今年起,各地人民政府和粮食部门要制定扭亏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财务挂帐。
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1994年粮棉油收购资金进行清理,对超出粮棉油库存数量的收购贷款,要核对帐目、查清去向、明确责任、落实收回措施。定购粮价外补贴,应全部由地方财政拨补,不得由企业和银行承担。对1994年银行为地方财政垫付的定购粮价外补贴款和地方财政欠拨粮食政策性补贴款,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国内贸易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进行清理,在8月底前将数字核实清楚,并要求地方限期归还;如地方财政不按期归还,由财政部从中央对该地区财政返还款中扣回,用于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收购企业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由地方政府和有关收购企业制订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在8月底以前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中国农业银行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地人民政府要于9月10日前将1992年以来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对1994年定购粮价外补贴以及其他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清理情况及处理结果报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粮食储备局审核。
三、财政拨补资金实行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保证总量、专户管理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负责落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级财政应拨补的粮棉油收购资金,保证总量,不得欠拨。为了保证财政拨补资金的及时到位,防止被截留和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粮食拨补款,一律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政拨补款专户下拨,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地定购粮价外补贴,由地方财政负责拨补,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在收购前必须预拨到位。地方财政欠拨的政策性补贴,一律不得用银行贷款、调销回笼款和中央财政政策性补贴款垫付,谁垫付追究谁的责任。从今年起,如果地方财政再发生新的欠拨款,要在次年一季度由财政部从中央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返还款中扣回,用于归还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