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等荣誉权的合同,在确认有关条款无效后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对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可根据情节轻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决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六、关于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
35.技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应以合同条款约定的范围为依据。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时进行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有关经济效益或成本指标的预测和分析,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不应当视为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36.确认技术合同当事人是否适当履行合同,应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否以约定的方式完成约定的义务并达到验收标准做出判断。当事人在技术细节上发生的能够及时纠正的差错,或者为适应情况变化所作的必要技术调整,不影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
37.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方保证受让方按约定方式实施技术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是转让方的基本义务。除合同明确约定转让方参与受让方经营管理或保证受让方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的情况外,转让方不对受让方实施技术和投产后的经济效益承担责任。
38.在履行技术合同中,为提供技术成果或咨询服务交付技术图纸、资料、样品和其他物质技术条件,应与合同约定一致。发现有关技术图纸、资料等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及时更正和补充。因更正、补充有关技术图纸、资料、数据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增加额外负担的,应按不适当履行合同处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所做技术改进为另一方认可或应另一方要求进行的;
(2)合同中约定了后续改进条款,一方对技术的改进属于履行合同行为的;
(3)合同约定提供技术一方有权因地制宜调整技术方案,且所做调整有充分理由的;
(4)一方所做技术改进,使技术合同履行产生了比原技术合同更为积极和有利效果的。
39.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不具备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条件,与另一个单位合作实施该项专利技术,或者通过技术入股联营实施该专利技术,可视为转让方自己实施该项专利技术,不按违约处理,但转让方就同一专利技术与多个单位合作实施或入股联营的,应按违约处理。排他实施许可的受让方能否将受让的专利技术与他人合作实施或入股联营,按合同约定;合同中未约定的,受让方不得将受让的专利技术与他人合作实施或入股联营。
40.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和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委托方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方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订立两份以上合同的,第一份合同有效,以后订立的合同无效。重复签约的研究开发方应对合同无效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