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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中标企业愈期不交中标保证金的,按弃标处理。企业弃标的配额,转入下一次招标配额总量。
  (二)中标企业在每次领取出口许可证前,须按领证数量向招标委员会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相应的中标金(即领证配额数量×投标配额价格×90%)。在收到企业交纳的中标金后,招标办公室应立即发出《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三)中标企业在最后一次领证并交纳中标金时,预付的保证金才得以冲销。
  《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白色)由招标委员会留存;第二联(黄色)由许可证发证机关留存;第三联(粉色)由中标企业留存;第四联(蓝色)由招标办公室留存。其中,第二联(黄色)由中标企业在领证时作为主要凭据之一交发证机关。
  第十七条 在配额招标后如有剩余配额,应转入下一次招标配额总量。
  第十八条 招标配额的转让、受让必须由招标办公室按价格优先和时间顺序优先的原则办理,严禁场外交易。
  (一)中标企业配额使用不完的,可向招标办公室申请转让。配额转让时,中标企业须交纳转让配额手续费(即转让企业投标配额价格×转让配额数量×5%)。
  (二)未中标或中标数量不足的企业,可向招标办公室申请配额受让。
  企业可按照或高于转让配额企业的中标价格提出自己的受让配额价格,但不得低于该中标价格受让配额。
  企业提出配额转让、受让申请后,招标办公室应立即输入电脑,并定期公布申请转让、受让配额企业名单。
  (三)招标办公室应按出价高低(在价格相等时按时间先后)排列配额受让企业名单,同时按时间先后排列转让配额企业名单,拟定配额转让方案,列表报招标委员会批准。招标办公室根据批准的转受让表,及时通知企业交纳有关费用。企业办理交费手续后,招标办公室应及时发出配额转受让证明书。
  《配额转受让证明书》一式五联;第一联(白色)由招标委员会留存;第二联(黄色)由许可证发证机关留存;第三联(粉色)由转让企业留存;第四联(蓝色)由受让企业留存;第五联(绿色)由招标办公室留存。
  其中,第二联由招标办公室寄送发证机关,第四联为受让企业申领许可证的主要凭据之一。
  (四)受让配额企业在申领出口许可证前,须按规定交纳配额金(即受让配额数量×受让配额价格×90%),由招标办公室发给《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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