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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制度的通知[失效]
第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一九九 年 月 日填发
高=10cm
附件2:
逾期未收汇情况表
出口单位名称:
金额单位:
核销单号
报关日期
出口商
品名称
出口
国别
出口
金额
收汇
方式
逾期末
收汇金额
逾期时间
一个月
三个月
半年
九个月
一年
第
[1]
[2]
[3] 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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