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6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
《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民航总局发〔1994〕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
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民航总局函〔1994〕448号)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
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的颁布,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又一重大举措。为了使该
《通知》得到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对
《通知》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通知》第一项第一点允许外商投资建设机场的范围问题,对飞行区的投资,除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外,还包括助航灯光。
二、关于投资问题,
《通知》第一项第二点内“中方投资在51%以上”与该项第一点后半句“中方出资应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51%以上”的含义相同,均指中方出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