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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失效]

  (二)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
  (三)检查笔录(含证人笔录);
  (四)对扣押物品的技术鉴定结论;
  (五)录音、录像、摄影材料;
  (六)案件涉及的信件、帐目、票据及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提出《案件调查报告》,报所隶属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议。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报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认定当事人有违反治安、工商、税收等管理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认定当事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应填写《结案报告》,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案。
  《结案报告》连同案件文书、证据等应立卷存档。
  重大案件的《结案报告》,应连同案卷副本报上一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罚没财物应同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件》的规定申请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执法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和下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实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稽查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规章的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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