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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

  第二十条 对违反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行为的处罚:漏缴、滞缴、逃缴、拒缴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应责令其按交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补缴应征的费款和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水运统计管理行为的处罚:不按规定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填报运输统计报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补报运输统计报表。拒不补报或屡犯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章 处罚决定和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章处罚权限:
  (一)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由地(市)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决定或批准。
  (二)处以3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罚款或取消船舶营运资格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决定或批准。
  (三)处以100元以上至3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由乡(镇)航管部门决定或批准。
  (四)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的处罚,可由检查人员现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违章处罚程序:
  (一)现场取证。检查人员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取得证据,其中包括当事人签认的现场笔录、见证人笔录、视听资料(照片、录相和录音资料)以及其他可提取的物证。
  (二)事后调查。现场无法确定违章事实或证据不足的,应进行调查,据实取证。
  (三)定性处理。检查人员根据违章事实和本规定确定的违章行为性质按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
  (四)处罚执行。由检查人员当场处罚的,应当现场取证,填写盖有乡(镇)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公章和航管人员签章的《水路运输违章处罚通知书》,交给当事人。应经上级批准的处罚,填写《水路运输违章处罚申报书》(样式附后),报经批准后,由执行处罚的机关向违章当事人送达《水路运输违章处罚通知书》(样式附后)。《水路运输违章处罚通知书》一级送达,处罚立即生效,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给予警告处罚的,由检查人员在现场对违章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警告;其中对营运船舶,在《船舶营业运输证》违章记录栏内作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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