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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章程

  3、通过并邀请主席团顾问;
  4、批准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主任、副主任任职名单;
  5、任免秘书长;
  6、决定和调整各学部增选院士名额,审议院士选举结果;
  7、讨论并确定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名单;
  8、审查和批准撤销院士称号的决定;
  9、讨论并通过工程院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决算报告;
  10、根据需要,决定设立跨学部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专门委员会;
  11、院士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能。

第五章 学部

  第二十条 院士按其专业,确定参加一个学部的活动。根据工程技术的类别,工程院暂设:机械与运载工程学部,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部,化工、冶金与材料工程学部,能源与矿业工程学部,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农业、轻纺与环境工程学部。学部的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部全体会议选举十一至十五名常务委员,组成学部常务委员会,负责学部工作。学部常务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学部常务委员会推选学部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学部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与常务委员的任期规定相一致。
  学部常务委员和主任、副主任,由主席团批准任职。
  第二十二条 学部的职能和任务
  1、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职能,结合本学部特点,组织院士开展咨询、评议工作,提出报告和建议;
  2、根据国内外发展趋势,组织对重要工程技术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发展动态和研究报告;
  3、开展学术活动,举行学术报告会;
  4、组织院士的选举工作;
  5、在学部全体院士会议上,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学部内可设立专业组。

第六章 出版物

  第二十四条 工程院定期编印《中国工程院院刊》,刊载工程院及学部的工作报告、决议、规章、协议、纪要及大事记等。不定期编印本院院士或由院士主持的各项咨询建议、研究报告和论述等。

第七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工程院为独立法人团体,院长为法人代表。工程院的经费来源,由国家拨款,也接受国内外组织、团体及个人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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