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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加强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读《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统筹协调,强化调解,妥善审理房地产连锁纠纷案件

  目前,发包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工程款现象十分严重,引发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拖欠劳务分包人工程款、拖欠材料供应商材料款、施工设备企业设备租赁费等纠纷案件。连锁案件的审理涉及众多主体利益,关系到不同企业的生存发展,处理不当亦激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因房地产企业资金困难引发的连锁纠纷案件中,要统筹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力争通过案件审判盘活现有的存量资金,实现当事人双赢、多赢的结果。调解不成的,要综合考虑连锁案件的整体情况,根据当事人的偿付能力和对方的资金需求,确定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最大限度避免连锁案件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五)区分情况,慎用解除,依法稳定房屋交易市场

  当前,商品房销售市场中房地产企业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损害购房人利益的情形仍然存在。房地产价格大幅下跌,购房人以各种理由解除合同的纠纷凸显。成熟规范的市场交易秩序、良性发展的房地产企业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基础条件,因此,在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同时,要高度关注房地产企业的生存发展,通过“放水养鱼”,保障房地产企业的生存发展,避免购房人的损失扩大,这在金融危机影响下,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因此,指导意见要求,要妥善处理各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妥善处理房屋销售广告纠纷,认购协议中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房屋面积纠纷,制裁恶意违约行为,保护购房人利益;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确因资金暂时困难未按时交付房屋的,要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对于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要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市场经营风险,共同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六)能动司法,多方联动,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内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管理规范和司法提供的最终保障。指导意见要求妥善采用多种途径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房地产案件的审判涉及到房地产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居住权益的角度,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要借助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力量,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化解纠纷,维护稳定,切实防止房地产纠纷转变为群体性行为;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问题,要及时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提出从源头上根治的工作方案,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妥善审理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维护房地产金融体系安全。在审理因商品房买受人拖欠银行贷款产生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对涉嫌利用虚假房地产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对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房地产主管部门、银行业进行沟通,依法支持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管理职能,防范房地产金融体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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