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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改革的若干问题

  

  再一个问题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联合国文件规定这是人权保障的最低原则。不能搞有罪推定。现在,在我们的刑诉法的规定中,无罪推定的某些精神有了,但完整的表述没有。应该按照联合国的规定,在确定一个人有罪以前,应推定其无罪。这一点在香港、澳门的基本法都有规定。我们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无罪推定最重要的东西是:只有推定无罪,才能有效辩护。无罪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应该在控方。


  

  另外一个是疑罪从无,证据不足的话应推定无罪。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这个我们刑诉法已经有规定。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作无罪判决。但这些规定的执行不好,疑罪从轻成为经常运用的办法,类似佘祥林案件的情形中,就是没有遵循疑罪从无而适用疑罪从轻的结果,认为疑罪从无有风险,即可能放纵犯罪分子。这其中的价值取舍是,宁可冤枉一百,不可放纵一人,还是说宁可冤枉一人,不可放纵一百,两边的风险都有。那么,从人权社会的趋势来说,就是不能冤枉好人。如果放纵了犯罪分子,而后来发现真正的犯罪分子,尽管有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但是还有例外,还可以重新判。但冤枉好人就没有弥补的机会。所以我们的应该坚持的原则是罪疑从无,而不能像封建社会那样罪疑从轻,在唐律里就有规定,多少年过去了现在还是罪疑从轻。这些问题好讲,做起来可能下不了决心。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问题在实践中需要解决。比如,辩护律师法律援助要扩大。在死刑复核阶段,要不要法律援助?是不是说愿意请就请,不愿意请就没有?这恐怕不行。死刑复核到了最后阶段,请得起当然好,请不起应该搞法律援助。还有,刚才我提到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问题。这是联合国人权公约中规定的,也是发达国家都遵守的。但是发达国家也有例外,不是说重罪漏了以后都不再追究,严重的犯罪可以有例外。但我们现在不敢搞这个原则,我们讲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实际上,有些轻罪漏掉在所难免,但漏掉的若是重罪应该重新判罪。我们应该改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口号。有的人说应该是实事求是,依法纠错,不是有错必究,错有大错小错,有有利于被害人的错,有有利于被告人的错,这些情况要区分具体研究。总的来说,我个人认为,我们国家到现在为止的刑事政策在打击犯罪上是偏严的,在惩罚犯罪上偏重,我们是个重刑主义国家。现在,宽严相济的政策代替了过去从快从重的政策是一种进步。总体上来说,我国现在刑法规定死刑68种。我们废止死刑不可能,但应该限制死刑的适用。总的来说,我们要融入全世界,从重刑主义慢慢的、逐步走向轻刑主义,死刑从控制走向废除,尽管这需要时间和过渡,欲速则不达,但应该是这样的趋势。我就讲到这,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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