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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法律分析

  

  (1)从2003年我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做出判决至今,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受理、审结了一批涉及虚拟财产的纠纷,实践中出现了多个有突破性的“首例”案件,如前述的“全国首例Q币盗窃案”“我国首例涉及偷盗虚拟财产被重判案”“中国最大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上海首例网络虚拟财产涉及侵权案”等。这些案件,在虚拟财产的定性和保护方面都有所突破,为类似案件的认定和解决提供了经验。


  

  (2)从部门机构设置角度看,公安、检察机关以及各级法院纷纷介入,在相应机构的设置上也不断完善,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专门设立了“网络法官”以办理电脑网络中的个人财产侵权案[20]。另外,公安机关在全国重点网站、论坛设立的网上“报警岗亭”和“虚拟警察”也在2007年6月底前上岗。这一措施,在程序上拓展了群众举报、求助的途径,有利于及时发现、制止网上违法犯罪活动,公开警示网上轻微违法和不良行为。对维护网民的实际利益,维护网络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从案件的性质上看,主要涉及刑事、民事两个部分,在对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处理上,在刑事与民事责任认定方面都体现出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如前述的“上海首例网络虚拟财产涉及侵权案”中对复制虚拟财产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在人们对虚拟财产交易众说纷纭的情况下,最近河北一法院对发生在两个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交易纠纷依据《合同法》做出的“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的判决等[21],从而根据合同法实现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在对虚拟财产的界定,行为人行为性质的判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等方面都体现出一定的特点。


  

  (4)在处理案件的方式上,体现了灵活多样的特点。与其他刑、民事案件一样,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应的虚拟财产纠纷时,也采用了多种方式,有的通过判决的方式,也有一些是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22]。


  

  上述这些做法与尝试,促进了我国司法的发展,同时也对保护网民的虚拟财产利益,维护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思考与建议


  

  目前我们所面临的现实是,一方面是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因网络虚拟财产所引发的实际问题越来越多,与此相关的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另一方面是与之相关立法的明显滞后,面对日益增多的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条文,使得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面对快速发展的网络经济,如果我们不能用法律手段有效地调处各种因虚拟财产而引发的纠纷,无疑会加大网民、网络运营商之间的矛盾,对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十分不利。因此,明确立法,有效地调整虚拟财产法律关系,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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