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涉众型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及其适用

  

  我们认为,衡量刑事政策是否正确的标准要看是否有利于减少犯罪,是否有利于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正确适用刑事政策的前提是准确判断社会治安形势、刑事发案态势及案件对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涉众型经济犯罪不同于一般经济犯罪的显著特点,在于其涉众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危害的巨大性。单纯的轻缓刑事政策不利于平抑此类案件频发的态势,不利于减少犯罪,不利于安抚受害群众。而一味的强调从严,则会导致对于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更多地依赖于刑罚手段,不仅无法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在特殊预防上也会因为过于严厉而遭致犯罪分子仇视社会,使预防效果大打折扣,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尽管我国对于经济犯罪一度采取高压态势,但是分析《关于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及最高法相继发布的司法解释等文本及其出台背景不难发现,这些决定都是针对严重犯罪活动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加上这些文本产生于“严打”时期,因此,一味地强调“严厉”也就可想而知了。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制定,不能基于对犯罪现象的本能反应,而要基于对犯罪规律的理性总结。根据我们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特征和处置困难的总结,对这类犯罪应采取的基本刑事政策,既不是严厉主义,也不是单纯的宽缓,而应该是宽严相济,同时要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政策、司法政策、刑罚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政策中具有策略性的惩治政策,是我国目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它不仅用于指导刑事立法,同样用于指导刑事司法。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即对严重影响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应依法从严打击,从而保障国家和公共安全、社会安宁;对轻微犯罪或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则应依法从宽处理,从而减少社会对抗,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对严重犯罪中的从轻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重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宽严相济,在于恩威并施,分化瓦解。罚当其罪则是罪刑均衡原则的具体适用,旨在实现刑罚的公平正义。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处理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的适用


  

  (一)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要早发现,早处置,立足于“打早打小”


  

  对于宽严相济的“严”,习惯上都是讲“严厉”,从犯罪预防和犯罪处置的角度来看,“严”还可以解释成“严密”、“严格”。从立法上讲,基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持续时间长、初期不易发现的特点,要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不在于降低入罪门槛,而在于严密刑事法网,使各种涉众型经济犯罪都不会因为立法的不严密而无法追究责任。如前所述,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剥离出来,单独定罪,表明国家在当前形势下对于非法传销类犯罪保持了高压态势,并通过界定行为而非单纯以数额认定犯罪,从而严密了刑事法网,加大了打击力度,给其他涉众型经济犯罪罪名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借鉴。在总体上讲,保持对涉众型经济犯罪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也不在于重刑,而在于对犯罪案件严查到底,并防止死灰复燃。涉众型经济犯罪一般有一个萌芽、积累、膨胀、爆发的过程,往往潜伏期长,其蓄积的破坏能量大,此类案件本身伴随资金断链和泡沫的破灭而具有突发性,一旦爆发就会导致涉案群体的恐慌,因此要立足于“打早打小”,提前建立起排查、监管、预警以及查办机制,一旦发现有该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存在,可立即组建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专门领导小组,制定处置工作预案,在第一时间立案侦查,公布真相,加强舆论宣传,将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消除群众的恐慌和猜疑。对不及时查处、执法不严的行为要开展法律监督,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对该立(案)不立和不该立(案)而立的行为要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对涉嫌渎职犯罪的要一律依法查办。这样一来,不仅警示、威慑了犯罪分子,同时也可以迅速平怨,抚慰受害群众,防止事态扩大,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