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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方法的最新发展

  

  如前所述,由于被告专家证人Falley先生较为详细地解释了指甲锉的发展历程,尤其是明确指出了“三向”与“四向”指甲锉之间的区别及其对消费者的重要影响力而获得法庭的认可并进而协助被告赢得了这场诉讼。


  

  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是,Falley先生所说的“三边”、“四边”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于某个具体在先设计中的、具体的设计特征,而是一个“抽象化”的设计理念,该“抽象化”的设计理念与某个具体的在先设计的形状、构造、是否敞口、抛光垫的设置等无关,而只取决于抛光垫的数目。也就是说,法庭判决依据的不是一个具体的设计特征而是一个普遍存在的、抽象化的设计理念或现象。


  

  如果只对比原被告之间的设计而不参考在先设计,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仅仅在于抛光垫的数目,即原告的是“三边”的,被告的是“四边”的,其他的设计特征如敞口空心主体,四方形截面,隆起的抛光垫和裸露的转角几乎是一样的。如此相似的外观设计,在普通观察者法基础上引入了一个被法庭认可的、抽象化的设计理念就带来了截然相反的结论,不得不令人深思。


  

  首先,在抛弃新颖点法后,这种做法是否是侵权判断的一种常态?即,不论是否是组合设计还是组合设计是否增加了新的设计特征,都可以借助于抽象化的设计理念进行抗辩?


  

  其次,抗辩能否成功取决于何种因素?因为本案被告之所以抗辩成功完全是得益于两个专家证人不同的表达方式,或者说原告输在己方专家证人根本没有进行相关论述、仅仅给出结论方面。如果假设原告专家证人也进行了相关论述,那么法庭会依据什么进行判决?——自由心证还是寻找另外的依据?


  

  最后,以主观色彩浓厚的设计理念作为判决依据是否会增加司法实践的难度,并进而影响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5、不一样的普通观察者法


  

  如前所述, CAFC在Egyptian中反复强调在使用普通观察者法时要考虑在先设计,这与同时使用两种独立的侵权判断方法时的普通观察者法有明显的区别。即,尽管在Egyptian中CAFC仅仅使用了普通观察者法,但这时的普通观察者法的内涵发生了变化,是渗入了在先设计的带有客观性特征的主观判断方法。


  

  如果这仅仅是笔者猜测的话,就在本文完成之际,CAFC就另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决就值得深思了。


  

  CAFC于2009年5月11日就Sofpool v. Intex Recreation做出的判决书中这样写到:“尽管Intex(被告)承认,根据Egyptian之前的普通观察者法,其椭圆形地上游泳池(above-ground pool)侵犯了‘817专利,但是Intex从未承认根据新近阐述的普通观察者标准其产品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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