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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及其体系效应

  

  自动续期制度毫无疑问是为了消除阻碍人们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制度性障碍,使房屋真正成为人们安身立命之所。相较主要用于商业目的的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续期制度,以“住宅用地”为出发点的自动续期制度明显旨在满足百姓的生活居住需要。就此而言,使“居者有其屋”,保障百姓安居乐业,可看作自动续期制度的立法目的。


  

  既然自动续期制度是为了使人们安居乐业,那么在理解住宅建设用地这个概念时便不能仅将思维局限于房屋基底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之内。其根本原因在于,住宅并非一个纯粹的物理概念,而是一个个人依其性情独立、自在生活的私人场域;住宅不是一个孤立存在物(一个“孤岛”),而是一个能够保证充分的私密、安全、采光、通风、生活基础设施的生活场所。[18]因此,根据我国现行不动产法律、法规,住宅建设用地应扩张解释为以住宅用地为核心的居住用地。


  

  根据1990年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城市建设用地被划分为10大类。居10大类建设用地之首的居住用地,由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等构成。住宅用地的概念前已述及。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又称作公共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道路用地,是指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公共绿地,是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特别规定,在居住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如小区用地构成为:住宅用地应占55%-65%、公共用地占12%-22%、道路用地占9%-17%、绿地占5%-15%等。


  

  解决了住宅建设用地应扩张解释为居住用地这个重要问题后,接下来须思考的问题是如何判断建设用地是否为居住用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状况,在判断城市建设用地是否属于居住用地时可分别两种情况:一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依据,二是根据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分别加以阐述。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确立后,包括居住用地在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通常须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方式取得。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第9条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42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19]及附图;非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让方、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后,受让方应当持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去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于《物权法》施行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还特别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否则,该出让合同无效。可见,住宅建设用地只是居住用地的核心内容,并非自成一体的规划用地类别。建设用地是否属于居住用地,既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判断,也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加以判断。对于非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拥有的建设用地,应结合土地使用现状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判断土地使用的性质。


  

  总之,在区分住宅建设用地与非住宅建设用地时,必须以城市规划为基础,依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依据,而不能单纯地以建筑物的实际功能孤立地判断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或功能。如此之下,即使是居住用地规划区内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等用地,如果它们属于经规划部门同意、为配合居住用地使用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那么也应归入居住用地范畴;反之,在非住宅建设用地(如工业或仓储用地)中,即使某一建筑物被专门用于满足职工居住需要(宿舍),其用地在性质上也只能归入非住宅建设用地之中。


  

  不过,对于1993年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制度确立前形成的散乱的居住用地,或住宅和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建设用地,在划分住宅与非住宅建设用地的边界时会存在一定的难度。考虑到《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城市建设用地皆被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之中,如果将来某宗建设用地之使用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必须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判断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并由此决定适用何种续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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