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的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由于利益的关系和理论上的误区以及立法上的反复,直至本世纪之初才开始真正实行。2005年国土资源部时任部长孙文盛在“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表示,“我国将继续加大国内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市场体系,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同时将进一步扩大矿业国际合作”。国务院2005年8月18日在《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中指出,要“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8月20日出台了《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2006年2月28日出台了《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
总之《矿产资源法》确定的“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制度在贯彻实施中,逐渐的演绎成了对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再后来演绎成了对“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使用”制度,矿业权利人取得矿业权后,国家又不允许权利人在二级市场上自由流转,其结果限制了矿产资源的资产属性。所以,《矿产资源法》当初规定的“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的原则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矿产资源的权属问题没有解决。
(二)矿产资源资产化的经济学分析
矿产资源的权属理论取决于矿产资源的的价值与价格理论。
二十世纪中叶以来,随着全球资源短缺问题的日趋严重,对尚未开发的矿产资源的价值、价格的研究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学者的重视。在国外,许多经济学家都从不同角度分析了矿区使用费和矿产资源的租金等问题。Alan Cottrell指出:“无论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形式,都必须承认有限的、会枯竭的资源都具有价值,因此必须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给矿产资源制定价格,以便限制消耗及给予保护和关心”{4}(P55—59)。汉弗莱斯认为,矿产资源处于未开采状态下没有价值,只有当它被用作商品进行交换时才具有价值,其价值高低取决于供求关系。
我国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长期受“极左”思想的束缚,在矿产资源的价值、价格问题上片面理解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矿产资源是自然生成的,没有人类劳动凝结于其中,因而没有价值,也没有价格。“资源无价、原料低价、产品高价”成为矿业市场的普遍现象。建国初期,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秩序一度非常混乱,私挖滥采和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后来的发展中又将矿产资源纳入国有国营的计划范围内,开发和利用的程度非常低。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使得部分矿产资源的供需形势日趋严峻,矿产资源的价值与价格作为基本问题引起了多方关注。许多学者开始重新审视矿产资源价值、价格及其权属构成理论。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有:蒲志仲认为矿产资源价值的实体是人类为了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所花费的劳动,不是因为资源的稀缺性使资源具有价值,而是在资源稀缺的迫使下,人类必须对矿产资源投入劳动,形成新的资源产业,正是因为在此过程中消耗了人类劳动,才使得矿产资源本身具有了价值。孙仲连等{5}(P25—31)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对自然资源的价值进行了辨析,认为自然资源没有价值,只有价格。理由是自然资源是天然形成的,没有人类劳动凝结于其中,因此没有价值。王立杰教授{6}、刘海滨{7}(P30)等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具有价值,但由于矿产资源是天然形成的,并非劳动产品,因此其价值不能用劳动价值理论来解释,矿产资源具有价值是由其有用性、稀缺性和存在所有权所决定的。贾芝锡{8}、袁怀雨{9}(P12—16)等认为矿产资源具有价值,因为其中凝结了人类的一般劳动,即人类为占有和利用矿产资源所付出的一般劳动积累,地质勘查也投入了人类劳动。陶树人教授在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由于矿产资源的形成没有人类劳动凝结于其中,因而不具有价值,但可以取得价格形式,其价格高低取决于资源自身的效用大小和供需状况{10}(P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