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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时间性

  

  人生恰似一次由过去到现在,并走向将来的时间旅行,并且这次旅行是不可逆和不可提前的。人面向将来的宿命决定了权利的指向。过去绝对不可改变,现在也难以被改变,只有将来才可以被超越。人对于权利的现在持有,其目的就在于使其能在将来获益。财产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激励对财产的投资和谨慎使用,而这些行为必然是长期的过程,并主要在于将来;自由平等权是基于理想的,其现实基础是如此之脆弱,以至于我们也只能是对将来充满信心。


  

  在时间面前,人是无知的。将来充满着不可知,这也许暗含着不确定性和风险,但这也表明,人类对于过去和现在的不满足状态有可能在将来得以化解。权利的现在持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权利个人本位的抽象表达;它启示着人们,要把对将来的制度性控制评价为不合法并予以拒绝。因为控制力量的存在,虽然可以像其宣称的那样降低风险,但是其代价却是巨大的—它会扼杀将来所具有的改善现在的可能。


  

  四、权利时间性的演进


  

  权利的现在呈现及其与过去、将来的关系,昭示着权利必在时间中的状态。也就是说,时间对于权利有着内在的规定性,而权利的时间性就是对这种规定性的回应。随着人们时间意识的转变,权利的时间性也在演进。


  

  在早期的权利哲学体系中,对于权利永恒的追求几乎是个常态。这种态度在休谟的权利哲学中至为明显。他提出了着名的自然法三原则,即财产稳定占有的原则、根据同意转让财产的原则和履行许诺的原则{4}566。其中“稳定”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而且也主要通过时间来定义。在休谟看来,定义所用的时间尺度不能过于精确,因为任何的精确都只会是一种限制,并必然会为权利持有者带来不安定感,是不符合人性的。这是因为“人们通常把正义定义为:使每个人各得其应有物的一种恒常和永久的意志。”{4}567至此,我们不难理解休谟为什么会将“财产权”视作是“永久所有权”了。


  

  休谟的权利哲学具有下述三个特点:其一,对于永恒的追求;其二,权利主要为财产权;其三,人性是权利的最终源泉。一言以凝之,即基于人性的财产权自然是永恒的。休谟对财产权的这种主张毫无新意,他只是说明人类长久以来在财产权方面的基本状态。休谟的权利哲学并没有把自由平等权作为核心,也并不那么令人激动,这使得休谟对于权利哲学的贡献长久以来被人忽视。


  

  与休谟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卢梭。卢梭的思想是围绕自由平等权展开的。应当看到,卢梭所设想的权利也具有永恒特征。“生而自由”旨在表明:自由权是永恒的,也是不应受到质疑的,因为这一权利来源于人“出生”这一自然事件。平等权在卢梭那里也具有相似的逻辑。他对于理想社会的设想和描述总是令人激动,并深刻影响了近现代的权利哲学体系。


  

  对于人类命运的共同关注使休谟和卢梭成为挚友;而他们之间严重的分歧又使得他们交恶决裂。他们之间关系的状况,有可能来自于财产权与自由平等权本身的特性:财产权的现在呈现更多来源于对过去的继承,而自由平等权则更多来源于对过去的反叛;两人关注点的不同,要求他们对过去采取完全相反的态度。但是,他们对权利的主张,都是以永恒为要素的。


  

  财产权的永恒性来源于它必须为人的生存提供保障这一功能。个人虽然具有自然的生命周期,而且出生的时间明了可查,但是具体何时死亡却是个未知数。因此,只有让个人对其财产享有永恒的权利,才不会让其感受到迫切的威胁。在人类早期的历史中,一个普遍的事实是权利持有者的集体化,即家庭或者宗族才是权利的持有者,个人并不直接构成法律的主体。这一法律传统,使得个人有限的生命纳入到了家族或者宗族无限的延续当中,并由此导致财产权永恒性的彰显。


  

  传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完全是参照自然界中的无机物、植物和动物之间的关系模式而设计的;由此,与这些不变关系模式相契合的永恒性也传递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中。传统社会关系中的奴役与特权就是以永恒性为支撑的。作为对过去的反叛,自由平等权彻底否定和抛弃了传统的人际权利模式,而以另外一种方式的永恒性—不设过渡阶段和其现时面貌之后的状态—来为新的人际权利模式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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