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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自主型司法改革道路

  

  五、初步的小结


  

  现在, 我们有必要对本文的论述内容作一个简要的小结, 以便对中国特色自主型司法改革模式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


  

  一个国家的国情状况与特点, 对该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领域产生着重要影响。同样地, 一个国家的司法国情条件,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个国家的司法改革进程与取向。在当代中国,坚持自主型司法改革道路, 这是中国司法国情状况的内在要求。自主型司法改革是与依附型司法改革相对而言的, 这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司法改革模式。自主型司法改革强调社会主体对于本国司法改革路径的自主选择, 注重从本国的国情条件出发, 设计司法改革方案, 把握司法改革进程, 进而达到预定的司法改革目标。而依附型司法改革则是在外力的推动下展开的, 往往脱离本国司法国情的基本状况,按照域外司法制度模式, 组织推进本国的司法改革。前者体现了司法改革的“中国中心主义”, 突出了司法改革的自主性与能动性; 而后者则是司法改革“域外中心主义” (准确地讲是“西方中心主义”)的表征, 反映了司法改革的依附性与被动性。这两种不同类型、不同取向的司法改革模式, 必然导致两种不同的司法改革与发展前途。坚持自主型司法改革, 可以带来本国司法的自主发展, 彰显司法改革的本国特色与独立地位, 进而更加有效地回应本国社会对司法事业的需求, 充分发挥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能动作用。而依附型司法改革, 必然导致本国司法的依附发展, 丢却了司法改革的主体地位,遂而造成本国司法发展的边缘化状态。因之, 我们需要的是坚定不移地走自主型司法改革道路, 摒弃依附型司法改革模式。


  

  在当代中国, 自主型司法改革有着浓厚的国情基础。从政治方面来看, 司法国情的政治要素集中地表现为: 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决定了司法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政权架构中的基本地位; 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 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依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则是人民法院的政治使命。从经济方面来看,司法国情的经济要素主要在于把握国家经济制度的性质及其类型。在我国, 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三十年的广泛而深刻的社会经济革命, 一个具有社会主义特点的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作用的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形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构成了社会价值系统中的一对矛盾。分析司法国情, 推进司法改革, 必须认识和处理好公平与效率这一对价值矛盾。从社会方面来看, 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司法领域也带有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 司法领域的基本矛盾依然表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机关司法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进入新世纪新阶段, 我国社会发展显现出一系列阶段性特征, 这必然对司法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进而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相应的要求。因此, 在新的形势下, 深化司法改革, 推动司法发展, 就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这是我们考察中国司法国情社会要素时需要悉心加以关注的。从文化方面来看, 研究中国司法国情的文化要素, 应当着力探求法律与司法文化传统的内在影响。法律与司法文化传统有大传统与小传统之分。在传统中国, 作为法律与司法文化的大传统, 在形式意义上表现为法律分化程度较低的诸法各体的法律结构体系, 在实体意义上则表现为以宗法为本位的熔法律与道德于一炉的伦理法律价值体系, 因而在司法领域, “德主刑辅”成为国家治理与司法运作的模式选择。作为法律与司法文化的小传统, 民俗习惯反映了礼治社会的客观要求,成为维系社会共同体秩序的重要工具, 也成为解决纠纷的有力手段。因之, 在当代中国, 把握司法国情, 推进司法改革, 必须高度关注本国的法律与司法文化传统问题。再从司法本身来看, 也需要探讨中国司法国情的司法要素问题, 这就涉及到司法功能、司法程序、司法过程、司法方式、司法效果、司法队伍素质、司法保障条件等等诸方面因素。因之, 我们研究司法国情的司法要素, 必须深入考察社会变革与转型时期当代中国司法发展状况的阶段性特征, 藉以确定司法改革的重点方向。


  

  毫无疑问, 在当代中国, 坚持自主型司法改革,应当合理地借鉴域外那些反映人类司法文明进步发展的有益司法成果。然而, 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是在中国国情条件下展开的一场范围广泛、影响深远的司法体制、制度与机制的创新实践, 体现了鲜明的自主品格与中国特色。坚持自主型的司法改革,实际上就是坚持司法改革的中国经验, 坚持司法改革的中国道路, 坚持司法改革的中国模式。具体言之, 自主型司法改革的中国经验、中国道路和中国模式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 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这就是说, 坚持自主型司法改革道路, 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这一主旋律, 把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放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中来加以谋划和推进, 通过推进司法改革, 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制度和机制, 更加充分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当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的过程, 是一个创设新的司法制度结构、建立新的司法运行机制、确立新的司法正义标准、形成新的司法生活秩序的过程, 因而是一个伟大的深刻的司法革命的过程。第二, 必须坚持权威型政府主导司法改革进程。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东方大国来说, 司法改革的推进, 离不开强大的国家政权和权威型政府的有力推动。中国司法国情的重要特点之一, 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所导致的区域司法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在这一社会与司法条件下, 要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强大国家的存在,需要国家与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推动司法改革、发展与建设的历史重任, 从而保证司法改革的平衡协调有序展开。而有效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司法改革工作的领导, 则是至关重要的, 这是坚持自主型司法改革道路的根本保证。第三, 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的基本要求。在当代中国, 强化能动主义的法权要求,法律与司法成为社会变革与发展的有力工具, 这乃是自主型司法改革的一个明显特征, 也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因此, 要把能动司法的理念贯穿于司法改革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悉心把握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固有逻辑, 努力建设具有鲜明中国特质的能动司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更加扎实有力地促进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第四,必须坚持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目标。在当代中国,推进自主型司法改革, 需要妥善处理好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坚定地恪守司法的实质正义对于司法的形式正义的优先性地位, 把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作为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价值依归。在这里, 重要的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的关系, 以个案的公正裁判来实现普遍的司法公正;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在坚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 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公正;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牢固确立“有效率的公正”的理念, 建立健全“有效率的公正”的司法制度与机制;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依法司法与案结事了的关系, 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息事宁人的司法目的。第五, 必须坚持务实主义的司法改革路径。在中国, 推进司法改革事业的过程艰巨而复杂, 这就要求我们抛却司法浪漫主义的理想图式, 以客观冷静严谨的理性态度, 正视司法改革过程中的复杂矛盾运动, 自觉遵循现实主义的司法改革路线图, 循序渐进地引导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尤其是要把有效破解司法难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司法改革的中心议题, 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从而彰显自主型司法改革的求真务实精神。我们坚信, 伴随着当代中国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与转型进程, 一个有着浓郁的中国风格的自主型司法改革模式, 必将愈益显示出它的旺盛的生机与活力, 司法改革的中国道路必将愈走愈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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