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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之构想

  

  3.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审查机制。在日本,由于刑事诉讼采取了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对一切刑事案件的起诉或不起诉都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不起诉裁量权,保证该权力的行使能够反映民意,日本于1984年设置了检察审查会,并制定了《检察审查会法》。根据该法规定,检察审查会为民选机构,由11名成员组成,其成员由具有众议员选举权的公民以抽签方法确定。检察审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根据申诉人的申请或基于自己所掌握的材料,对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如果检察审查会有8名以上成员认为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不正确,则制作建议纠正不起诉决定的决议书,并送交申请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官及其上级检察官。虽然该决议对检察官没有约束力,但由于检察审查会的成员选自国民,其决议反映民意,同时检察审查会的决议要公之于众,晓之于民,因而具有道义和舆论的力量,从而促使检察官采纳检察审查会的建议。而且如果上级检察官认为该决议有充足的理由和根据时,检察官则应当采纳该决议并提起公诉。日本的这种制度是针对检察官独占起诉而设置的,其目的在于以社会公众的力量来监督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二、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保证该权力的正确行使,我国也设立了相应的制约机制。


  

  (一)我国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设立了以下三种制约机制:


  

  1.申诉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及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级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上级检察机关如果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的,有权撤销下级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作出起诉决定,交下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复核机制,即公安机关不服检察机关的决定,要求上级检察机关予以复核的机制。这是我国特有的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的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极检察机关提请复核。上级检察机关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从而发挥对检察官不批准逮捕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的作用。此外,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上级检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复核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如果上级检察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有权撤销不起诉决定,作出起诉决定,交下级检察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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